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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3號原 告 陳則維訴訟代理人 陳河珠被 告 陳南杰

陳錦源陳美里陳美惠陳金里陳寳淑共同選任訴訟代理人 劉依俐被 告 陳南堯

陳慧芳陳江愛輝(遷居國外)陳正賢 (遷居國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3,538元(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係原告與其餘36人公同共同,故依土地公告現值乘以面積,再除以37計算價額,其餘系爭土地係依土地公告現值乘以面積,再除以84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裁判案由:塗銷限制登記
裁判日期:201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