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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89號原 告 林阿蓮

黃舒毓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俊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合夥資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萬8,646元【計算式:183萬6,073元+183萬2,573元=366萬8,6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資金等
裁判日期:201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