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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46號原 告 陳彥朱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厚名間請求返還保管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大致可分2部份:ꆼ請求被告返還母親劉春枝之存款約新臺幣(下同)50多萬元;ꆼ請求被告返還母親在華南銀行、臺灣銀行、臺新銀行、郵局之存摺、印鑑章、提款卡及申請國稅局1冊資料本。第ꆼ部份暫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51萬元,第ꆼ部份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165萬元。合計為新臺幣21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於訴訟標的核定部份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敘明理由之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金等
裁判日期:2014-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