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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2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志隆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7,1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裁判日期:2014-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