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9號原 告 陳正崑
陳正雄陳沈阿汾陳政義陳姜金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被 告 臺南市六甲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賜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786,802元(即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0,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