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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7號原 告 陳國財

陳志忠黃寶慧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申霖間請求給付讓渡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裁判案由:給付讓渡金等
裁判日期:201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