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8號原 告 楊義村
莊阿錦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間請求確認物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000元(計算式:3,330公斤×200元=66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