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81號原 告 蘇 薇
蘇龍輝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達男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台南市第119期永康兵北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撤銷土地重劃分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土地分配結果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撤銷,重新配置,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各以新臺幣1,650,000元計算,合計為新臺幣3,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