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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6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6號原 告 徐義輝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總祿境廟即臺南市總祿境廟管理委員會等人間確認第三人債務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9,3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裁判日期:201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