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70號原 告 杜玉燕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淑芳原 告 陳坤雄
陳志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蔡貴雲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