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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6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91號原 告 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淑雲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添丁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請求返還建物之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上開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無法陳報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1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