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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7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55號原 告 葉子賢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雄、陳曾花連、陳雅萍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30,78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附表┌──┬───────────────┬─────────────────┐│編號│土地坐落 │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 │ │(新臺幣,元) │├──┼───────────────┼─────────────────┤│ 01 │臺南市○○區○○段○○○○號 │ 260×1,700=442,000 │├──┼───────────────┼─────────────────┤│ 02 │臺南市○○區○○段○○○○○○號 │ 100×1,700=170,000 │├──┼───────────────┼─────────────────┤│ 03 │臺南市○○區○○段○○○○○○號 │ 29× 490= 14,210 │├──┼───────────────┼─────────────────┤│ 04 │臺南市○○區○○段○○○○○○號 │ 673× 490=329,770 │├──┼───────────────┼─────────────────┤│ 05 │臺南市○○區○○○段○○○○號 │ 92×1,900=174,800 │├──┼───────────────┼─────────────────┤│ │ │ 1,130,780│└──┴───────────────┴─────────────────┘

裁判日期:201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