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67號原 告 陳玟曄以上原告與被告楊明喜間因請求確認贈與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計算,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查報系爭房地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第二項,若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台幣165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