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72號原 告 虹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榮富上列原告與被告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固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3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