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21號原 告 甘雪凌被 告 李恨即林李春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33,8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