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吳碧霖
吳俊成被 告 臺南市第104期理想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8,200 元(10,300元×(519.75-425.75)=968,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