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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4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16號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訴訟代理人 陳家富被 告 吳東嶧即吳天心

王龍孫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尹捷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裁判日期: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