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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4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1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東嶧(原名:吳天心)

王龍孫被上訴人即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訴訟代理人 陳家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童來好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裁判日期:201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