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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68號原 告 趙益欽

楊敏宜黃德琳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複代理人 邱偉民律師被 告 張玉寶

蔡宗學蔡勝安蔡宗良上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蔡宗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等,係主張代位訴外人承衢實業有限公司受領,然兩造就原告對於訴外人承衢實業有限公司是否有盈餘分派之債權存在,既存有爭議,法院就此爭議,自應先予調查,如已另案提起訴訟,於他案訴訟終結前,非不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原告就其對訴外人承衢實業有限公司是否有盈餘分派之債權存在,既已向本院另訴請求(102年度訴字第1054號),此有該事件之起訴狀、言詞辯論筆錄(爭點整理)在卷可稽,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54號請求返還合夥利益等事件中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4年8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60號確定裁定附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1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