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87號原 告 黃俊仁被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莊崑山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判決無效等事件(原案號:103年度再字第12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8,700元【原告係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8,700元暨法定遲延利息,及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60號判決無效,該請求判決無效部分原告起訴利益之價額應以前案請求金額80萬元核定,加上金錢給付之請求8,700元暨法定遲延利息,共計808,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7,8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者,得於10日內具狀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