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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5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00號原 告 高淇胤上列原告與被告方謝麵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依職權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退還高淇胤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捌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672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分割所受利益應核定為282,333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6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500元×原告應有部分99396分之22088=282,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原告業已繳納13,672元,溢繳裁判費10,582元,茲依職權退還溢繳之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童來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1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