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1號原 告 楊筱君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被 告 張永祥兼 上訴訟代理人 沈子渝被 告 沈愛金
邵雪珠郭慧君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清償範圍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所為訴之聲明所能獲得之利益計算,依原告自承所得請求之債權迄未獲任何清償,且亦查無被告五人有何經檢察官扣押或凍結之財產,是以本件訴訟結果如原告勝訴,將原本限縮之「檢察官已扣押或凍結之財產」條件除去後,原告對被告五人即得請求全數新台幣86,000,000元之給付,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8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8,8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7,335元,尚不足新臺幣751,46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