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49號上 訴 人 李奕銳送達代收人 周德明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吳東芫間請求撤銷買賣關係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55,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5,8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