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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5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文峰

謝宗穎謝淑娟謝博雅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維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君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5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裁判日期: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