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61號上 訴 人 蘇薇
蘇龍輝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達男被上訴人 臺南市第119期永康兵北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高志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土地重劃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童來好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