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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6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17號原 告 黃惠珍訴訟代理人 許安德利律師被 告 誼鑫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錦貴訴訟代理人 王韻茹律師

王建強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理賠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裁判案由:返還理賠金
裁判日期:201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