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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6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17號上 訴 人 黃惠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誼鑫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理賠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萬2,172元,而上訴後追加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萬7,524元,合計金額為243萬9,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73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裁判案由:返還理賠金
裁判日期:2015-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