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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月華被上訴 人即 被 告 朱俊莉

江碧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2,8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裁判日期:201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