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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6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77號原 告 許英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等,曾聲請對被告曾豐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豐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準備書狀應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並提出所用之證據:

1、主張借款部分:被告係於何時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條件為何?約定何時清償?原告如何交付借款?並應提出已交付借款由被告收受之證據。

2、合會部分:應敘明原告係要請求被告交付會款?或已得標之合會金?原告係於何時得標?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合會款864,000元之詳細計算明細及具體理由。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