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81號上訴人即被告 龍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亮精以上上訴人與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因103年度訴字第1681號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