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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6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98號上訴人即被 告 蔡范秀珠以上上訴人與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103年訴字第1698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78,8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事由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裁判日期:2015-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