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7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38號原 告 陳玄燁法定代理人 邱琡雅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曾化被 告 虹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天祥訴訟代理人 湯勝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違反法定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820號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104年5月1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事件已判決確定,此業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審核無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裁判日期:201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