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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7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41號原 告 巨鼎寶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東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碩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碩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8,6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9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4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14-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