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亞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明湧、賴招茵間因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萬7,6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4萬2,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