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69號原 告 施鴻圖
杜碧桃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被 告 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一訴訟代理人 謝武龍
謝昱輝蕭焜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除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7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號建物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
三、被告應提出有法定代理權之人聲明承受訴訟書狀及繕本;如欲委任訴訟代理人,併請提出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