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84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全進
黃榮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上訴人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建榮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巧園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信毅間請求回復印鑑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