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96號原 告 林煜凱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麗瑛、黃淑媖、黃國峰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房屋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384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萬6,840元外,尚應補繳5,54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