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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8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13號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被 告 林德義

林孟慧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裁判日期:201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