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0號原 告 陳玄燁法定代理人 邱琡雅兼訴訟代理人 陳曾化被 告 虹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天祥訴訟代理人 湯勝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壹、程序方面第一行中關於「邱琡雅」之記載,應更正為「湯勝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