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7號原 告 杜玉燕兼法定代理人 陳淑芳原 告 陳志明原告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坤雄被 告 許蔡貴雲訴訟代理人 許采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貳萬壹仟壹佰伍拾元,餘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貳萬伍仟陸佰壹拾玖元,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因當事人遲誤提出鑑定費收據,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