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7號原 告 杜玉燕法定代理人 陳淑芳原 告 陳坤雄原 告 陳淑芳原 告 陳志明被 告 許蔡貴雲原告與被告許蔡貴雲間返還無權占有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訴訟,原告係以所有權被侵害訴請損害賠償,經本院判令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壹佰捌拾捌元,經查該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