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4號原 告 周尚德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郁蘋律師陳世勳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縣學甲慈濟宮法定代理人 陳鴻禧被 告 邱福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雖據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0,000元計算,是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已繳3,000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裁判日期:201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