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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學甲慈濟宮法定代理人 吳登詳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福進共 同送達代收人 吳怡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尚德間因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1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裁判日期:201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