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48號原 告 王伯群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福間請求給付靠行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9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