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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8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49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訴訟代理人 黃秀菊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瓊華、莊喬伊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3,8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0,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