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52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全欽間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7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960,0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