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52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被 告 吳全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70元,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見本院訴字卷第13-18頁),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