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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8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68號原 告 陳玄燁法定代理人 陳曾化法定代理人 邱琡雅被 告 虹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天祥訴訟代理人 湯勝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大廈管委會之合法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二0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故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

二、查本件兩造關於黃天祥是否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否代表被告為訴訟行為,既存有爭議,法院就此爭議,自應先予調查,如已另案提起訴訟,於他案訴訟終結前,非不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原告就虹園大廈103年12月5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合法性(即黃天祥被選任為虹園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既已向本院另訴請求確認該會議決議無效(103年度訴字第1820號),此有該事件之起訴狀在卷可稽,則黃天祥是否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自有疑義,如黃天祥並無法定代理權,則其所為之訴訟行為自難謂為合法,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820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裁判日期:201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