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90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903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訴訟代理人 曾立韡被 告 鼎好五金實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蔡陳瑞梅被 告 蔡耀林

蔡芳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參拾參萬零捌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鼎好五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鼎好公司)於民國102年3月4日,邀同被告蔡陳瑞梅、蔡耀林、蔡芳雅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銀行授信函、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保證書,向原告申請定期貸款─非循環信用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短期貸款─循環信用4,750,000元。嗣因短期貸款額度到期,於103年2月20日再與原告簽訂銀行授信函,其中,定期貸款─非循環信用借款期間自102年3月7日起至104年3月7日止(即24期),本金及累計利息,分24期按月平均攤還,利率按原告之資金成本加碼年息3%機動計息(現為3.975%);短期貸款─循環信用每筆動用期間為3個月,利率以原告之資金成本加碼年息3%機動計息(現為3.966%),按月繳息,本金於屆期時清償。並約定若因違約情事而喪失期限利益,依約即視同借款全部到期,債務人應即一次清償全部欠款,並應加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內,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加倍計付)。而借款人即被告鼎好公司分別於103年8月20日、103年9月26日、103年10月9日、103年10月29日分別動用l,200,000元、l,120,000元、l,380,000元、l,050,000元,詎前開借款被告鼎好公司自103年10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原告依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一節第10條第2款之約定,主張被告鼎好公司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於催告被告鼎好公司一次清償,並抵銷其存款後,迄今尚欠借款本金合計5,330,894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其餘被告既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即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欠款明細附表1份、銀行授信函2份、額度支用申請書4份、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保證書、催告函、客戶授受信明細查詢單、繳息查詢單各1份、資金成本查詢單2份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雖曾於原告就本件清償貸款事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據以核發103年度司促字第33371號支付命令後,在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異議,而視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起訴,惟被告於異議狀中僅泛稱該項債務非比單純,逕依其片面指述發予支付命令,殊屬不妥,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之規定提起異議等語,此外即未提出其他書狀,亦未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共同訴訟人因連帶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翊學附表: 單位:新臺幣┌───┬──────┬────────┬──────────────┐│貸款別│ 積欠本金 │利息起迄日及計算│違約金起迄日及計算方式 ││ │ │方式 │ │├───┼──────┼────────┼──────────────┤│定期貸│580,894元 │自103年11月7日起│自103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款─ │ │至清償日止,按年│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 ││非循環│ │息3.975﹪計算之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信用 │ │利息。 │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短期貸│4,750,000元 │自103年11月1日起│自10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款─ │ │至清償日止,按年│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 ││循環信│ │息3.966﹪計算之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用 │ │利息。 │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本金合計:5,330,894元 │└──────────────────────────────────┘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1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