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008號原 告 賴秀卿被 告 陳楷畬訴訟代理人 楊嘉慧被 告 鄭欽竹
戴于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陳楷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楷畬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陳楷畬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亦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5條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陳楷畬在BBS站所為之推文,以及被告鄭欽竹、戴于順在BBS站轉貼之文章,均已妨害原告名譽而構成侵權行為,則原告之居住地亦為網路資訊傳播所及之地,不失為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有管轄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陳楷畬、鄭欽竹、戴于順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追加聲明:被告陳楷畬、鄭欽竹、戴于順應於成大夢之大地BBS站及臺大批踢踢實業坊與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之名譽,其道歉啟事內容應經原告之同意後刊登,道歉啟事於判決確定後7日內刊登3個月(見本院卷第100、103頁)。
經核被告就原告上開追加部分並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揆諸前揭規定意旨,原告所為訴之追加,自應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擔任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成大)會計系副教授期間,曾與訴外人即校內學生毛彥鈞發生車禍糾紛(下稱系爭車禍事件),並於民國101年7月13日於本院試行調解,由於雙方對於和解條件岐異過大而調解不成立。又訴外人毛彥鈞於101年7月13日晚上11時26分於成大夢之大地BBS站張貼文章,標題為:「【超幹】原來真的有如此惡劣的老師」(下稱系爭毛彥鈞文章),且轉錄至臺大批踢踢實業坊八卦版,而該文章內容提及「告訴人與調解委員是串通好的」、「你們比流氓還惡質」等語皆是與事實不符之言論,因原告並不認識調解委員,亦未欺壓毛彥鈞,反遭毛彥鈞咆嘯欺壓,且原告始終展現誠意力求和解,僅因毛彥鈞要求金額過高,且毛彥鈞應負擔次要責任,並非原告不願賠償,原告亦常探病關心毛彥鈞,故該文章內容存有諸多個人揣測、添油加醋之情形,已有誹謗原告之情。惟被告陳楷畬未經查證,即於101年7月19日在系爭毛彥鈞文章中為侮辱漫罵之推文:「幫原PO集氣!!!社會敗類竟然是成大老師= =告死她!!」等語(下稱系爭推文),使原告人格遭受貶抑,減損原告之聲譽,進而使原告遭其他人在背後批評謾罵,身心均遭受痛苦,並迫使原告與毛彥鈞就系爭車禍事件之和解困難度增加,導致最後和解金額增加。
(二)嗣訴外人即今日新聞網(NOWnews)記者溫于德見系爭毛彥鈞文章後,未向原告查證,即於101年7月19日撰寫內容相同,標題名稱分別為「成大生被撞斷腿,肇事教授『還好是我撞到你』」、「成大生被撞斷腿,肇事教授態度傲慢」之網路新聞(下稱系爭網路新聞),更惡意捏造:「台南成功大學竟傳出疑似學生遭教授欺壓事件!」、「雙方最近一次調解是在今年7月間,爆料者說,賴姓教授的態度依舊『惡劣、自恃甚高』,並說『老師怎麼可能當面跟學生道歉?老師認識那麼多人,有她的面子跟立場啊你懂嗎』、『今天還好是老師撞到你,如果是流氓撞到你怎麼辦』、『民事會拖很久啦,刑事判完了付那一點點罰金又怎樣呢』等離譜言論」等與不符事實之內容,因系爭毛彥鈞文章已明白表示上開言詞均係調解委員所言,記者卻杜撰為原告所言,並捏造前開不實之新聞標題,足見系爭網路新聞係記者杜撰與事實完全不符之錯誤新聞報導。詎被告鄭欽竹未經查證,以帳號ken000000在臺大批踢踢實業坊BBS站八卦版轉貼標題為「成大生被撞斷腿,肇事教授態度傲慢」之系爭網路新聞,另被告戴于順亦未經查證,亦以帳號Roystu在臺大批踢踢實業坊BBS站八卦版轉貼標題為「成大生被撞斷腿,肇事教授『還好是我撞到你』」之系爭網路新聞,則被告鄭欽竹、戴于順均轉貼該篇遭記者杜撰而與事實不符之錯誤文章,意圖以文字散布於眾,公然侮辱原告,誹謗原告名譽,致原告因而遭他人在背後批評謾罵,遭受身心之痛苦。又毛彥鈞已於102年3月14日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站發表標題為:「『道歉』2011年5月11日光口車禍」之文章向原告道歉,益徵系爭網路新聞乃記者所不實捏造,被告鄭欽竹、戴于順卻未經查證即任意轉貼,引用今日新聞網之不實報導,顯有公然誹謗原告之情事甚明。
(三)因此,網路資源流通極為迅速,被告陳楷畬、鄭欽竹、戴于順卻利用此等網路工具公然侮辱原告達3個多月之久,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觀看前開有辱原告之網頁,被告等人之手段惡劣,且對於原告產生之危害深重,使原告人格遭受貶抑,並減損原告聲譽,原告因此遭他人背後批評謾罵,身心痛苦,造成焦慮失眠致生病必須就醫治療,原告乃大學教師,在教育界已近30年,致力於教育,並培養許多英才,從無負面之評價,如今身心遭受如此摧殘與傷害,造成焦慮失眠致生病而必須就醫治療。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四)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⒈被告陳楷畬受高等教育,應潔身自愛,抒解緊張心緒應以正
當方法為之,怎能未經瞭解事實,即依毛彥鈞片面之詞,以謾罵侮辱之詞貶抑原告聲譽,並否定原告人格,是被告陳楷畬之推文顯屬故意謾罵侮辱原告。再者,系爭毛彥鈞文章提及「會X系賴老師」、「成大有妳和妳先生這種老師」等語,成大會統系早於63年分為會計系與統計系,而成大會計系亦只有一位賴老師,即任何人從成大會計系網站即可查到原告名字,則系爭毛彥鈞文章固未指明系所及原告姓名,惟一般人均可推知其指涉者為原告,是被告陳楷畬辯稱閱讀者無從自前開文具得知特定指涉對象等語,即非可採。又原告對被告所提刑事訴訟,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先後為兩次不起訴處分,惟不起訴處分書內容有不合法與不合理之處,經原告多次聲請再議並經發回後,現仍在臺南地檢署偵查中。
⒉被告陳楷畬雖辯稱本件有刑法第310條第3款規定及司法院釋
字第509號解釋之適用等語,惟依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51號判決意旨,業已認定民法侵權行為採過失責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之「相當理由確信真實」原則不適用於民事侵權行為,且毛彥鈞與原告間之系爭車禍事件,乃屬個人間之私事,且發生在校園內,原告亦非公眾人物,並非可受公評之事,本件亦無刑法第311條規定之適用。
此外,系爭推文中之「社會敗類」乃在公然侮辱原告,「告死他」亦在挑撥離間原告與毛彥鈞於交通事故之和解,並教唆毛彥鈞不要和原告和解,致毛彥鈞和解意願降低,並提高和解金額,故被告陳楷畬確實惡意詆毀原告名譽。
(五)並聲明:⒈被告陳楷畬、鄭欽竹、戴于順各應給付原告350,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陳楷畬、鄭欽竹、戴于順應分別於成大夢之大地BBS站
、臺大批踢踢實業坊以及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之名譽,其道歉啟事內容應經原告之同意後刊登,道歉啟事於判決確定後7日內刊登3個月。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陳楷畬部分⒈被告陳楷畬前於101年7月19日,經連日準備留學考試,藉上
網抒解緊張心情,當瀏覽到系爭毛彥鈞文章時,並不知悉文中所提教授為原告,因同情受傷學生遭遇,且身為國內知名大學教授,必然為德高望重者,豈會不遵守行車規則,撞傷學生又未能妥善處理,一時基於義憤、未經深思熟慮,而發表系爭推文,惟被告陳楷畬於發表該文句之當下,絕無惡意詆毀貶抑原告聲譽或否定原告人格之故意。嗣被告陳楷畬之父母於102年3月3日獲知此事,二次帶被告陳楷畬到長榮大學,卻無機會當面向原告表達歉意,而面請副校長及會資系主任代為轉達負荊請罪之意,直到102年3月23日,終於在父母帶領下,面見原告表達被告之真誠悔意。又被告陳楷畬亦多次寫信或以電子郵件誠心懇求原告寬赦與和解。
⒉原告前對被告陳楷畬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告訴,經臺南地檢署
以102年度調偵字第1540號為不起訴處分,經再議發回後,仍經臺南地檢署以102年度偵續字第233號為不起訴處分,故被告陳楷畬對原告既無侮辱亦無毀謗情事。再者,系爭推文既係針對系爭毛彥鈞文章所發表之文字,則指涉之對象、內容為何,自應參酌系爭毛彥鈞文章所載,始足得其真意。惟系爭毛彥鈞文章僅泛謂:「...如此惡劣、自視甚高、做錯事不願道歉的老師(會X系賴老師)...」等語,既未明指原告全名、任教系所及相關資訊,亦無從其文章內容得知原告之相關資訊,則系爭推文之「社會敗類」究為誰指?猶未臻明確。再者,被告陳楷畬雖於「社會敗類」後另加以「竟然是成大老師」等語,然被告陳楷畬並不認識原告,絕無侮辱原告之犯意。又成大除會計系外,尚有會統系(後更名為統計系),後者非無可能有賴姓教職員,且被告陳楷畬亦未於系爭推文中提及原告之姓名及任教系所,閱讀者自無從自系爭推文中得知特定所指涉對象。至於被告陳楷畬發表「幫原P0集氣」及「告死她」等文字,意在鼓勵受傷的文章作者加油早日康復,並支持其循訴訟途徑解決車禍事故,當下絕無惡意詆毀原告名譽或否定原告人格之故意。至於系爭推文中雖有使用「社會敗類」之文字,受評論人或有不悅,然因意見表達無涉事實真偽之問題,被告陳楷畬此種主觀意見之表達,尚屬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亦難認有何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
⒊被告陳楷畬與原告彼此互不相識,難認有侮辱原告之犯意,
且系爭毛彥鈞文章經公布在網站上,顯已構成公眾議題,原告對於車禍事故之處理方式及態度等事項,自屬可受公評之事。再者,系爭毛彥鈞文章多係針對車禍肇事當時之情形及調解委員於調解會中之發言等現場情形所為之真實陳述,並未涉及對於原告人性尊嚴之貶損或捏造他人敗德事實等,則系爭毛彥鈞文章之內容完全可受社會公評,系爭推文亦是針對毛彥鈞就車禍事實經過部份之意見陳述,且毛彥鈞係系爭車禍事件之受害人,加上系爭車禍事件發生當日在場有眾多目擊者現身說法,故被告陳楷畬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發表之言論內容應屬真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可知被告陳楷畬就系爭車禍事件所發表之言論完全係就可受社會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且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亦不成立誹謗罪。又原告因系爭車禍事件,確實遭本院刑事庭為有罪判決,且在刑事判決前,仍未賠償毛彥鈞有關車禍之損害。況原告主張因網路的謾罵留言致系爭車禍事件理賠金額增加等語,惟系爭車禍事件之民事損害賠償部分,乃係承審法官本於兩造所提證據、經驗法則及其法律專業知識作成之公正判決,斷無可能因系爭推文左右審判致賠償金額加重,原告就我國民刑事審理案件系統分立之原則,似有誤解。
⒋縱認被告陳楷畬成立侵權行為,惟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誠屬
過高,且系爭推文係發表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站上,則原告請求回復名譽方式至多要求被告陳楷畬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站刊登道歉文章即足,故原告請求登報道歉且長達3個月,顯無必要。
(二)被告鄭欽竹部分:被告鄭欽竹轉貼系爭網路文章只是單純將一篇新聞做轉載,並沒有要對當事人有傷害的意思,且並非未經查證,因所轉貼的是記者查證過後所撰寫的新聞,轉貼的行為便如同將報紙借給他人觀看一般。再者,原告應舉證證明前開轉貼新聞之行為有增加其和解之困難。又原告就系爭車禍案件,認為賠償毛彥鈞1,380,000元過高,卻對被告三人共求償1,050,000元,落差標準顯然過大。
(三)被告戴于順部分:⒈被告戴于順僅單純轉貼新聞與網友們分享社會時事,發文時
也未加註評論,保持客觀與中立,並未偏袒或指責新聞裡的任何一方。原告雖主張被告戴于順未經查證,然被告戴于順所轉貼之新聞內容為臺灣知名新聞網站之新聞,被告戴于順相信該新聞內容由記者採訪並經過編輯審核監督後刊登於今日新聞網,被告戴于順並非故意捏造或隨意散佈來源不明的網路謠言,故被告戴于順無妨害名譽之故意及過失。再者,系爭網路新聞內容雖有提及成大、賴教授等字眼,但並無刊載全名或更多可供識別原告的資訊,不足使瀏覽該新聞之網路不特定人士連結到原告。又原告應舉證證明前開轉貼新聞之行為有增加其和解之困難。
⒉原告提起刑事告訴後,被告戴于順亦多次當面表達歉意,經
三次調解仍無法達成共識,嗣經臺南地檢署以102年度調偵字第1540號為不起訴處分,經再議發回後,仍經臺南地檢署以102年度偵續字第233號為不起訴處分。再者,原告主張被告戴于順利用網路工具使不特定人瀏覽網頁達3個月之久,然該新聞網頁為今日新聞所有,與被告戴于順並無關係,今日新聞網不願刪除該則新聞,並非被告戴于順所能控制。
(四)並均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於100年5月11日晚間9時15分許,駕駛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區○○路○號國立成功大學光復校區內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成大郵局前路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光復校區雲平大樓與成大郵局前無號誌交岔路口,欲左轉往南即光復校區門口繼續行駛時,適有毛彥鈞騎乘腳踏車,自光復校區門口由南往北方向直行至上開路口,與原告上開自小客車發生撞擊,毛彥鈞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右腳脛腓骨骨幹開放性骨折併皮膚缺損之傷害(即系爭車禍事件)。
(二)原告因上開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交易字第431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102年度交上字第121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緩刑2年確定。
(三)毛彥鈞於101年7月13日晚上11時26分於成大夢之大地BBS站張貼標題為:「【超幹】原來真的有如此惡劣的老師」之系爭毛彥鈞文章。
(四)被告陳楷畬於101年7月19日,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號13樓18室成大宿舍內以同學李宜真申請之帳號chvbs登入成大夢之大地BBS站,在系爭毛彥鈞文章中推文:「幫原PO集氣!!!社會敗類竟然是成大老師= =告死她!!」等語(即系爭推文)。
(五)今日新聞網(NOWnews)記者於101年7月19日撰寫標題名稱分別為「成大生被撞斷腿,肇事教授『還好是我撞到你』」、「成大生被撞斷腿,肇事教授態度傲慢」之系爭網路新聞。
(六)被告戴于順於101年7月19日下午4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住處內,以帳號Roystu在臺大批踢踢實業坊BBS站八卦版轉貼標題為「成大生被撞斷腿,肇事教授『還好是我撞到你』」之系爭網路新聞。
(七)被告鄭欽竹於101年7月19日下午3時25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巷○○號住處內,以帳號ken000000在臺大批踢踢實業坊BBS站八卦版轉貼標題為「成大生被撞斷腿,肇事教授態度傲慢」之系爭網路新聞。
(八)原告於系爭車禍事件發生當時為成大會計系副教授。
四、原告主張被告陳楷畬之系爭推文,以及被告鄭欽竹、戴于順分別轉貼系爭網路新聞,其等行為均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應各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意見表達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固不具違法性,然行為人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陳楷畬部分:⒈查原告與毛彥鈞於100年5月11日發生系爭車禍事件,其後毛
彥鈞於101年7月13日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站shit版張貼系爭毛彥鈞文章,發表其與原告於同日在本院由調解委員進行調解之情形,標題為:「【超幹】原來真的有如此惡劣的老師」,內容提及原告部分略為:「世界上千百種人,沒想到會在在同一天讓我遇到:1.如此惡劣、自恃甚高、做錯事不願道歉的老師(會X系賴老師)」、「會X系賴老師,我不管妳為什麼連開庭都可以不表示任何意見;不管妳懂不懂開刀、打麻藥、連續做一星期火車翻覆撞死人血肉橫飛的爛夢有多難受;不管妳懂不懂無法參與活動,被迫躺在病床上關在房間裡的無奈;不管妳懂不懂期中考補考跟期末考只隔一星期的煎熬;不管妳懂不懂我阿嬤80幾歲了特地從國外飛回來照顧我,不管颳風下雨大太陽都推著輪椅送我上下課的辛苦;不管妳懂不懂有多少人為了這件事難過、擔心、焦頭爛額;不管妳為什麼可以毫不愧疚地跟耶和華禱告。不管妳有沒有辦法將心比心,要是妳兒子被撞斷一條腿,妳有沒有辦法用一樣的態度接受加害者的敷衍了事。我只想告訴妳,成大有妳和妳先生這種老師,簡直是丟臉丟到家,連來醫院慰問,目的都只是在套我說一句『是我自己不小心去撞到老師的車。』(我直行,你對向左轉未打燈,況且我還騎腳踏車,你們連什麼我腳踏車一定很重都把腿壓斷了這種理由都掰得出來,Bravo!)找個主任秘書跟調解委員假調停,根本就通通都是你們熟識的人。誠意在哪?誠意早就被你們自己踐踏在腳底下!就等判決書出來見真章,上報上雜誌上ptt接受社會公審吧,謝謝指教!」等語,而被告陳楷畬於該篇文章底下為「幫原PO集氣!!!社會敗類竟然是成大老師= =告死她!!」等語之系爭推文等情,有系爭毛彥鈞文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至116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上開事實,堪予認定。
⒉第查系爭推文雖僅提及「成大老師」等語,並未指名道姓,
然系爭推文係針對系爭毛彥鈞文章予以回應,而系爭毛彥鈞文章曾提及「會X系賴老師」、「成大有妳和妳先生這種老師」,參以成大自63年將會計統計學系分設會計學系及統計系,100學年度之統計學系並無賴姓教師,會計學系之賴姓教師亦僅有原告一人,有原告提出之會計學系網頁介紹、統計學系及會計學系之教師名單附卷可憑,則依系爭毛彥鈞文章及系爭推文之整體文義脈絡觀之,業已以間接方式影射暗指其討論對象為成大會計系教師即原告,是被告陳楷畬辯稱閱讀者無從自系爭推文中得知其所指涉者為原告等語,尚無足採。
⒊又查被告陳楷畬所為系爭推文之內容,係針對系爭毛彥鈞文
章發表自己之看法及感想,無涉所謂真實與否,即屬意見表達之範疇。再者,毛彥鈞在系爭毛彥鈞文章中表達其對原告處理系爭車禍事件之不滿情緒,其對事情經過之描述係屬其個人片面之詞,原告是否有如毛彥鈞所稱之事實,未能證明為真正,被告陳楷畬雖係依據毛彥鈞對於原告之描述而發表其個人主觀之見解及立場,然觀以其所使用「社會敗類」乙詞,客觀上有指摘他人係屬團體中品德敗壞、墮落的人,對他人之人格或道德有貶損之負面評價,已足使被指涉之原告感到難堪與屈辱,並貶損其社會評價之程度。被告陳楷畬雖辯稱其意見表達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等語,然揆諸前揭意旨,其評論雖係主觀意見,價值判斷的表達,適當與否,應為較寬鬆的認定,其措辭得為尖銳,帶有情緒或感情,且對錯與否,能否為多數人所認同,在所不問,惟不能作人身攻擊,而被告陳楷畬所為之系爭推文,其中「幫原PO集氣」乙語係網友間彼此勉勵加油所使用之網路用語、「告死她」乙語雖措辭尖銳,然訴訟權係受憲法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被告陳楷畬鼓勵毛彥鈞循訴訟途徑解決,其用語縱非多數人所能認同,仍應寬鬆認定,而認未逾適當評論之程度,然有關「社會敗類竟然是成大老師」之評論內容,則屬惡意侮辱損及他人之人身攻擊言論,顯已逾越善意適當評論之界限,不能阻卻違法,是被告陳楷畬自應負侵害他人名譽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⒋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應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而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以處分行為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為限,非謂一經當事人聲請,法院即無審酌之餘地。原告雖主張系爭推文導致其與毛彥鈞就系爭車禍事件之和解困難度增加,導致最後和解金額增加等損害,惟原告就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憑採。本院審酌原告係博士畢業,從事大學教職,月收入約100,000元,102年度所得為1,831,186元,名下有土地及房屋數筆,而被告陳楷畬現就讀美國研究所,名下無不動產,業經兩造陳明,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6至231頁),兼衡被告前開所為侵權行為態樣、對原告人格貶損之程度及原告所受精神上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10,000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至原告雖主張在網路及報紙刊登道歉啟事等語,惟本院審酌原告並非具有全國知名度之人士,系爭網路新聞及網路相關討論均係針對系爭毛彥鈞文章所引發之效應,系爭推文僅係系爭毛彥鈞文章中眾多推文之一,並非第三人聞問關注之焦點,亦未遭他人引用轉載或衍生其他後續報紙及網路效應,參以原告名譽受侵害之事實,經民事公開審理並為原告有利之判決,對被告陳楷畬判令民事賠償,已足以恢復原告之名譽,法院之判決書係公開資訊,任何人皆可上網查閱判決書,且原告亦得引據此等公開審判之判決結果澄清自己名譽,是本院認原告此部分請求,已逾必要之程度,不應准許。
(三)被告鄭欽竹、戴于順部分:⒈查兩造均不爭執原告與毛彥鈞發生系爭車禍事件後,毛彥鈞
於101年7月13日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站發表系爭毛彥鈞文章,而今日新聞網(NOWnews)記者亦於101年7月19日,撰寫標題名稱分別為「成大生被撞斷腿,肇事教授『還好是我撞到你』」、「成大生被撞斷腿,肇事教授態度傲慢」,但內容相同之系爭網路新聞,而被告鄭欽竹、戴于順除分別轉貼系爭網路新聞至臺大批踢踢實業坊BBS站八卦版外,並無為任何評論行為,則被告鄭欽竹、戴于順是否有侵害到原告之名譽,即應僅就其張貼系爭網路新聞之行為而為評價。再者,系爭網路新聞約略提及:「台南成功大學竟傳出疑似學生遭教授欺壓事件!網友上BBS網站爆料,一名學生遭會計系女教授撞斷腿後,女教授事後調解態度非但不佳…」等語,並於內容簡述系爭毛彥鈞文章之內容,有系爭網路新聞附卷供參(見本院卷第24至26、31至33頁),足見係針對系爭車禍事件及系爭毛彥鈞文章所為之網路報導。
⒉原告雖主張系爭網路新聞係記者杜撰而與事實不符之錯誤文
章,被告鄭欽竹、戴于順未經查證即予以轉貼而侵害原告名譽等語。惟查原告身為大學教師,是否有系爭網路新聞所載之事,既經毛彥鈞在網路上評論及新聞報導,當屬可受公眾評論之事,參以BBS網站係另一網路平台,網友在此網路平台交流資訊、轉貼分享新聞及網路資訊,係屬平常之事,且一般人多信任新聞報導業已經過一定程度之查證,認屬客觀報導,則被告鄭欽竹、戴于順既與原告互不相識,僅係單純轉貼系爭網路新聞,並未涉及人格之貶損,尚難認其等轉貼新聞行為有何妨害名譽之故意。又縱認系爭網路新聞係屬不利原告之負面報導,然原告亦未舉證被告鄭欽竹、戴于順轉貼系爭網路新聞之目的係在藉此貶抑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或被告二人故意明知系爭網路新聞係屬捏造不實、或有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之情事,亦難僅以被告二人轉貼系爭網路新聞,遽認其等有何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之名譽。
⒊依前所述,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鄭欽竹、戴于順轉貼系爭
網路新聞有何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或過失,縱認系爭網路新聞係屬不實言論而可能侵害原告之名譽,然因原告無法證明被告鄭欽竹、戴于順有何故意、過失,自不得令其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對其二人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楷畬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楷畬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宣告被告陳楷畬如以如主文第4項但書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為贅論,附此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南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琄琄